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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审批发放办事规定公示

失业保险金审批发放办事规定公示

 

一、项目名称失业保险金审批发放

二、核准对象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三、审核机关

潜江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承办部门: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728-6239199

   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湖滨路6号

四、审核依据:

1、《失业保险条件》(国务院令第258号)第14条;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

3、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社办[2001]17号);

4、《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35号令);

5、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发[2003]16号)。

五、审核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六、申请材料

1、参保单位应在与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该职工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书;由失业保险科开具《办理失业保险通知书》。

2、失业人员持《办理失业保险通知书》,于60日内到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办理相关手续。

3、办理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登记照片2张。

七、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不收费

九、核准程序

㈠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填写《潜江市劳动保障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5个工作日

㈡审核: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交费时间满1年的,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在《潜江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的“相应意见”和“失业职工管理科分管领导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并报送市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备案后,进入发放程序。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结审核,在审批表相应意见栏内注明理由后,退申办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㈢告知:

对审核通过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相应记载,加盖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登记专用章,通过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审定为终止核准的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潜江市劳动保障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同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申办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十、监督电话:0728-6242738

咨询电话:0728-623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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