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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 8   季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的    

        

   

各学区、园林分局:    

为了做好 201 8 年春季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 8 中央和省基础教育类补助经 费预算 的通知》(鄂财教发〔201 8  7 )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1 8   季学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且在学校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家庭贫困学生,不含在校内、外租住民(公)房寄宿的学生。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优先评定对象:全市贫困村精准扶贫对象家庭的寄宿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优先照顾。本年度继续对在校寄宿的所有移民学生,无论年级一律按相应标准全额资助。    

二、补助标准    

按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学生全年在校天数按250天的标准计算发放。本学期发放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    

三、申报程序    

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贫困证明材料,同时填写《潜江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审核后,由班主任提交学校,学校组织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最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要在学生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集中填写《潜江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申报花名册》和审批花名册,上报市资助中心,最后由市资助中心审批确定。    

四、时间安排    

201 8  10 10日至15日,各校传达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公布资助标准和对象,学生(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申请表》。    

201 8  10  20 日至 25 日,各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评审小组,逐一对学校上报的寄宿生补助对象进行评议审核。    

201 8  10  26 日至 10  3 0日,各校将寄宿生申报材料(申请表、审批表、困难证明)上报市资助中心,由市资助中心进行审核。    

201 8  11  5 资助心将审核批复反馈到学校,在校内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201 8  11  15 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一式一份上报市资助中心,同时报送《汇总表》电子档。   

五、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宣传,利用校刊举办一期资助工作宣传专栏,让所有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特别针对家庭困难学生存在的自卑心理、自我封闭心理和受助后歉疚心理,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努力学习,报效社会。    

(二)规范资助操作程序。 各校严格按照《潜江市义务教育学校“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评审、公示、发放等管理工作,切实把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身上。    

(三)强化评审监督责任。 各地各校要成立由教师代表、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庭困难寄宿生评审小组,逐校逐人审核,评审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受助学生花名册必须经评审小组成员签名后予以公示,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身份构成、评审签字、名册公示等情况学校要存档备案。    

(四)严格资金发放管理。 各地、各校在收到专项资金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打卡发放到位。若发现滞留、挪用、克扣、缓发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为强化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市资助中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资助中心0728---624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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