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二、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名称 | 服务地点 | 服务时间 | 投诉电话 |
潜江市园林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潜江市园林街道园林南路54号 | 工作日 | 0728-8100949 |
潜江市建设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 潜江市园林街道建设街62号 | 工作日 | 0728-6243835 |
潜江市江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潜江市园林街道章华中路73号 | 工作日 | 0728-6243776 |
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卫生院 | 潜江市园林街道东风路51号 | 工作日 | 0728-6243407 |
潜江市泰丰办事处卫生院 | 潜江市泰丰街道东方路5号 | 工作日 | 0728-6292120 |
潜江市广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安康路G8号 | 工作日 | 0728-6511580 |
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油建医院 | 潜江市广华街道五七大道157号 | 工作日 | 0728-6501048 |
潜江市泽口卫生院 | 潜江市章华北路512号 | 工作日 | 0728-6201607 |
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卫生院 | 潜江市杨市街道杨市刘岭街5号 | 工作日 | 0728-6400799 |
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卫生院 | 潜江市周矶街道潜阳西路205号 | 工作日 | 0728-6351670 |
潜江市高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潜江市高场街54号 | 工作日 | 0728-6483555 |
浩口镇卫生院 | 潜江市浩口镇早阳路3号 | 工作日 | 0728-6721281 |
潜江市张金镇中心卫生院 | 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28号 | 工作日 | 0728-6641421 |
潜江市老新镇卫生院 | 潜江市老新镇老新路182号 | 工作日 | 0728-6841261 |
潜江市渔洋镇卫生院 | 潜江市渔洋镇镇中心路4号 | 工作日 | 0728-6891253 |
潜江市熊口镇中心卫生院 | 潜江市熊口镇熊后路3号 | 工作日 | 0728-6631392 |
潜江市积玉口镇卫生院 | 潜江市积玉口镇文卫路2号 | 工作日 | 0728-6712120 |
潜江市竹根滩镇卫生院 | 潜江市竹根滩镇文卫路101号 | 工作日 | 0728-6300531 |
高石碑镇卫生院 | 潜江市高石碑老街1号 | 工作日 | 0728-6791295 |
潜江市王场镇中心卫生院 | 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21号 | 工作日 | 0728-6702706 |
潜江市龙湾镇中心卫生院 | 潜江市龙湾镇曾家巷28号 | 工作日 | 0728-6621059 |
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路17号 | 工作日 | 0728-6391150 |
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富康路77号 | 工作日 | 0728-6831108 |
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光明路40号 | 工作日 | 0728-6681493 |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后湖大道142号 | 工作日 | 0728-6741531 |
潜江市熊口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熊口管理区文卫路1号 | 工作日 | 0728-6633550 |
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周矶管理区五七大道366号 | 工作日 | 0728-6763179 |
三、服务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 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 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
/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 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 2 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 24 小时内报告。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 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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