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繁體   |  登录  |   注册

热门搜索:

潜江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托育机构备案。

二、设立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20〕14号)。

三、对象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幼儿园经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了“托育服务”项目的,适用本指南。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

2.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

(二)场地证明

1. 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 租赁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相关资格证明

1. 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或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2. 保育员:提供《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育婴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或托育相关专业背景毕业证明资料和培训证书。

3. 卫生保健员:提供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和《潜江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护理、卫生保健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4. 保安员:提供《保安员证》。

5. 健康证明: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都需提供健康合格证明。(由市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或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育机构依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完成卫生自评,备案时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扫描件:

1. 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附件2)。

2. 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 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

4. 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5. 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6. 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上述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证明文件

提供市住建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托育机构自主经营食堂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局办理);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备案流程

(一)托育机构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https://ty.padis.net.cn/#/icsms/client/login?_k=nlrbsw),注册账号并申请备案:备案自测(填写机构基本信息)——上传托育机构登记资料——填写备案基本信息——上传备案材料——下载打印系统生成的《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盖章后上传提交备案审核。上传的图片必须排版规范、清晰可看,建议以PDF格式上传。

(二)市卫生健康委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办机构补齐补正。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六、备案变更、注销

已备案的托育机构需要变更“机构详细信息、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备案回执书的信息”等信息的,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申请备案变更;市卫生健康委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变更情况,符合变更要求的,同意受理变更,在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完成备案变更审核。

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办托条件发生变化、当前已不再符合备案要求的,市卫生健康委将其在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进行注销,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已备案的托育机构现已注销登记或停业的,市卫生健康委掌握情况并核实后,将已注销登记或停业的机构在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进行注销或停业操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市卫生健康委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咨询电话:潜江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0728-623135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附件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pdf

附件:附件2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