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管理行为,促进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商部门实施对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能。 l、各工商分局、工商所(管理处)负责对辖区内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的受理和初审,报市局核准和发照。 2、各工商分局、工商所(管理处)负责对辖区内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查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2)查是否亮照经营,是否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经营; (3)查是否按规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工商管理费; (4)为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办理年检(验照)手续; (5)监督检查和查处违章违法行为; (6)查验前置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7)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对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实施教育、管理和服务; (8)规范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9)指导、协助同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开展工作; (10)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1)依法保护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实施工作人员岗位公示。 第四条:建立健全和完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经济户口的内容包括:登记注册静态管理和日常监督动态管理;具体包括:台帐、卡片、档案、记事簿、计算机机读档案等。 第五条:实施“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和“定、管、收、查”四分离的收费制度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清政廉洁、秉公执法、文明管理、高效服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规范执法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有案不查、纵容违法经营活动。 2、超越职权、滥施行政处罚。 3、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处罚。 4、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 5、耍权势、逞威风、粗暴执法。 6、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索要钱物。 7、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8、在管理对象中拿、要、赊、借钱物、或报销费用。 9、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活动。 10、贪污、截留、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罚没款物及各项规费。 11、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12、违反办公制度和纪律,擅离职守、贻误公务。 13、相互推诱、无故拖延,刁难外来人员。 14、态度生硬、恶语伤人。 15、违反政策或办事程序办理公务。 16、违反着装规定,乱穿乱戴,敞胸露背,浓装艳抹,着制服到营业性歌舞厅参加娱乐活动。 17、违反社会公德和当地文明公约。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凡有违反以上第六条规定的,应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