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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工作程序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的税务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申请人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审核其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证明、统一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资料的原件与《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无误后,在《税务登记表》“审核机关”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收留各种资料的复印件,退还各种资料的原件和《税务登记表》一份给申请人。
  3、《税务登记清册》连同《税务登记表》一份送市局征管科审查签证。
  4、领取税务登记证发给申请人,将已登记的纳税人进行计算机处理或立档,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征收局若是市局征管科授权的,可直接发证给申请人。
  (二)变更税务登记。受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并审核其变更内容。收回税务登记原件,然后按开业登记程序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提出申请,应督促纳税人结清税款和其他款项,清缴发票。
  2、将信息反馈给稽查管理部门,由稽查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签字盖章送市局,然后根据市局意见收回税务登记原件,并进行计算机处理。
  (四)验证。按照市局规定的统一时间、统一方法,每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行一次检查、验证,对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稽查单位处理。
  二、受理纳税申报
  1、收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2、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进行相关逻辑审理。
  3、对审查无误后的纳税资料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
  三、税款征收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据实征收应纳税款,开具税票给纳税人,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要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税政咨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咨询税收政策,答复人员应首先了解咨的内容,然后详尽解答,并提供政策依据。有自动咨询系统的,要解释使用操作方法;凡口头咨询税收政策的,应登记《税收咨询登记簿》,其内容包括:咨询人、咨询时间、问题与答复人、答复时间等。
  五、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员负责办理发票领购、发票发售、代开专用发票、发票违章处罚等事宜。其程序是:
  1、凭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办理《发票领购簿》,并收取工本费。
  2、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并进行计算机处理或人工登记,收取工本费。再次发售发票时,对需要回收存根的发票要认真检查审核,无违章的以旧换新。如有违章停售发票,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违章事实及违章条款,按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3、对各类定额发票,严格执行先税后票,按照依税售票的原则发售发票。
  六、违章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执行按逾期天数对单位或组织按日处100元罚款。对个人按日处50元罚款。
  七、票款结算
  票证管理员对办税服务厅的票款每月1~10日结算当日税收票款,10日以后每5日结算一次税收票款;对持票征收的票款,登记《税收票证手册》,月底进行票款清点,由分管票证的负责人签字,编制税票领、用、存月报表。报送市局。
  八、税收会计核算
  税收会计必须在票款结算后,按缴款单和进账单核对银行账目。整理、装订税收票证,编制税收会、统报表,报送市局。
  九、对计算机申报征收或人工征收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对比,及时向稽查管理机构和市局提供有关信息。
  十、收集、整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按要求编制档案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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