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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315消费者申诉中心工作程序 对消费者的申诉举报,按照接待、登记、受理、处理、回复、归档进行。 1、应予受理的申诉举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办理。 2、应予立案查处申诉举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3、属于民事争议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申诉,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4、咨询电话,受理人应正确解答,无法解答应说明情况,或告知到相关部门咨询。 5、超出管理的申诉举报,应说明情况,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登记注册程序及时限 1、企业开业登记及时限 (1)申请。企业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所提出书面申请。设立企业需要进行名称预先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受理。所在地工商分局、所受理后,对登记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不预受理,应告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批。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对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承办人签署意见,分局负责人审查,报市局分管局长核准。 (4)发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颁发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受理。由所在工商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提出的书面的申请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所在地工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书和开业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承办人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登记资料报市局审批。 (3)审批。市局对登记材料进行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由注册分局承办人签字,分局负责人审定。行政分局可对辖区内的个体经营者予以审批。 (4)发照。符合开业条件的,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3、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及时限 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准备好登记资料,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有关科室对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受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毕。 4、办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程序及时限 办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准备登记资料,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有关科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申请人承印商标业务必要的技术、设备、仓储等条件实地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受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毕。
三、 行政处罚程序 1、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2)发现违法行为后,填定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市局局长(含副局长)批准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立案后,办案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4)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长批准。 (5)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应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或者由办案机关委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7)办案机关作用处罚决定后,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2、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 (2)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用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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