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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计委行政审批程序,增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指标分配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市计委行政审批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及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BR> 第三条 市计委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审批程序与改革投融资体制相结合。市计委对于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指标分配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使,既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有利于提高市计委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通过规范行政审批程序,逐步建立起权责统一、程序规范、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规范审批程序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对市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公布保留市计委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负责审批的科室,由负责科室分别制定有关具体程序,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三)规范审批程序与加强市计委自身建设相结合。对于由市计委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按照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方便企业、方便基层、促进廉政建设的要求,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 第四条 市计委行政审批的范围,应严格遵循市政府批复的市计委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及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凡市政府公布取消、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 第五条 对经常性的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指标分配的操作程序应当做到规范、统一,并明确各审批环节的具体要求。对于具有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来文申报的具体审批事项,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来文; (二)经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 (三)需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的审批事项,按规定组织进行评估论证; (四)需要相关科室会签的审批事项,送有关科室会签;需要有关部门对项目招标说明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由我委核准后再批复; (五)分管主任审签或报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办理批复文件。 第六条 受理来文: (一)对镇、场、处要求市计委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以当地计委的文件作为依据;市直有关部门向市计委申报审批的文件,市计委可视对该事项是否有管辖权决定是否受理。 (二)委领导和各科室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来文,所有要求计委审批的来文,由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委领导批示,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分办、交办、督办。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来文,办公室或委领导在交办时应明确主办科室。紧急事项,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要求的来文,经办公室审查后,应在收到该文的7个工作日内退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收到申报审批事项的来文,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请有关科室协助的,有关科室应给予配合。 第七条 经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承办科室收到批办的文件后,应对要求审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报审批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有关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指标分配的基本条件、审批标准和具体要求;所需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要求申报单位补报。对于申请批准项目立项、开工报告等事项,需要现场勘察和调查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在初步审查和调查的基础上,拟出批复的初步意见。 第八条 需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的审批事项,按规定组织进行评估论证: (一)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重大项目的审批应坚持以有资质的投资中介机构评估报告作为重要依据。 (二)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核定项目总概算、审批开工报告、调整概算和建设内容等事项,应当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客观公正进行论证,慎重决策。在批准立项和可研阶段,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应按要求组织进行。 (三)需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的审批事项,应当附上由咨询机构盖章及评估论证专家签名的书面意见,作为报委领导审签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需要相关科室会签的审批事项,送有关科室会签。需要有关部门对项目招投标说明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由我委核准后再批复。 第十条 分管主任审签或报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经常性的一般审批事项,承办科室审查及有关科室会签后,由分管主任审签; 以下涉及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指标分配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办公会纪要作为办理审批文件的依据: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审批;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担保的项目的审批; (三)涉及产业布局、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的审批; (四)水利专项投资计划安排方案的确定; (五)以工代赈计划安排方案的确定; (六)抢险救灾物资、主要指令性计划指标分配方案的确定; 第十一条 办理批复文件:上述各环节按要求完成后,承办科室应按公文处理办法办理批复文件,在批复文件中对申报单位要求审批的事项明确作出批准或否定答复。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否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布局要求的项目; (二)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地点和资金有一项无法落实的项目; (四)项目建设的其他条件如城建规划、环保、地质、水文等条件不具备的项目; (五)专家论证大部分提出反对意见的项目; (六)因其他情况应予以否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实行“两公开——监督”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市计划行政审批的监督。 (一)公开审批制度,包括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 (二)公开审批结果,包括审批对象、审批方式、审批内容、经办人、签批人、批复文件等; (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主要的投资计划项目,及时发布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指标分配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审批动态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机关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并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有重大违纪、违规现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申报单位要求计委审批的事项,符合条件而不受理的; (二)受理审批事项后,不按审批操作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故意刁难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提出强烈意见的; (三)作出否定回复,不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的; (四)私自许诺改变项目规模、资金使用方向、指标用途的; (五)滥用职权,通过审批谋取私利的; (六)玩忽职守,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计划完成的; 第十四条 申请审批的单位对市计委的审批决定提出异议的,由计委承办科室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施。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服务承诺 一、及时提供投资信息。一是拟定我市投资项目库,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参考;二是利用各种信息手段和渠道收集整理国家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并通过我委《发展动态》发布。 二、属我委职责、权限范围内,申报材料齐全,并合符申报要求,尽量当天办理,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办理的,三天内必定答复。 三、属我委审批权限以外的,若手续齐备,当天写出请示,并对向上汇报的有关工作作出安排;手续不齐的,我委积极参与有关准备工作,待资料齐全后,积极向上级计委申报。 四、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五、由办公室负责对外商实行一个窗口接待。 六、接待热情,态度诚恳,严禁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如有违反,一经发现,除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外,还要视其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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