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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可以自愿使用采标标志”,“对使用采用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受理备案部门:潜江市标准化管理所 电话:0728—6234490 备案程序: 1、企业自行审核确认本企业产品符合使用采标标志条件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向受理备案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①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②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③纳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2、备案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 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我国标准编号、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产品质量达标情况、产品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 ③采标认可证明:由相关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省级标准化和有关技术机构提供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 ④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 a .省辖市以上质监部门设置(或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b .企业质检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3批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交收检验)报告。 3、受理备案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4、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采标产品,受理备案部门统一备案编号,办理备案手续,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5、根据企业自愿原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社会公告使用采标标志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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