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受理部门:潜江市标准化管理所 电话:0728—6234490
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一式三份,填写《条码胶片订单》一式二份,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申请企业向北京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有关费用,向武汉湖北分中心交纳胶片制作费。 3、企业申请资料送湖北分中心,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4、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自收到湖北分中心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审查合格的,核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代码通知书》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5、企业收到湖北分中心寄来的《系统成员证书》和条码胶片后,应到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