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制定并执行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镇、办事处、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三)监督检查镇、办事处、农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镇、办事处、农场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定和实施镇(处)、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组织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批评估机构资质,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上级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一)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行使防震减灾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管理、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 (二)规划科 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编制全市各类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编制全市后备国土资源和荒废土地开发复垦、整治规划与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基本农田征用许可证》的报批和占用补偿方案的审查、落实,抓好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的编制;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财务科(挂审计科牌子) 组织制定本系统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指导和检查全系统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及矿产收益的征收管理,并参与制定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 (四)地籍管理科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中长期地籍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地籍;负责全市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发证工作和土地资源、土地资产的动态监测及跟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国有土地资产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管理规定及地籍管理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地籍信息自动化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资产量的核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的权属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编制本市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和出让的统一管理;承办市以上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材料的审查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并指导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统一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监督;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建立与修正体系的完善;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价评估机构的认证,地价评估结果的备案。 (六)矿产开发管理科 依法进行本市采矿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定;负责全市矿业秩序整顿,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益;协助查处违法采矿行为;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各类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全市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协同水资源行政部门对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地质环境科 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保护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界定;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市场调节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管理,并为城市、区域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审查意见;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依法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和划定市级规划矿区;负责矿产储量评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评审结果的认定;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市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情况的审批;统一管理全市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 (八)执法监察科 监督检查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监督检查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承担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九)政工科(挂监察室牌子) 负责机关和本系统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和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技术职称评聘、老干部等工作;负责制定国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国土专业教育和干部岗位培训;负责机关和本系统普法工作、宣传报道及人事教育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机关和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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