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及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开发和配置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建设,帮助和引导全市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外来劳动力进行管理和服务。 (三)综合承担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管理职能,拟定各项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及措施,负责监督检查。 (四)管理和指导全市技工学校、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培训;推行职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帮助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就业素质,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五)负责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监督和指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经营者年薪制、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指导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负责企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管理;承办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评审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 (六)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定、变更、续定、终止、解除等环节实行规范化的动态管理;负责改组企业劳动保障政策指导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 (七)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职能,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十)指导镇处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管理局属事业单位。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政务、党务及日常事务等活动事宜。负责局各种会议组织、各类文书起草、各级公文处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或参与综合性调研和协调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管理、干部培训、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老干部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劳动保障信息宣传工作;承担局信访处理工作。 (二)培训就业科 承担对全市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劳动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拟定全市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劳动就业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工人及社会各类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的培训及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负责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审批及职业及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市技工学校、市就业训练中心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拟定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及外来劳动力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和指导实施;负责审批各类用人招聘广告及管理指导职业中介等其他劳动就业工作事项。 (三)劳动工资科 综合管理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和企业工资分配。负责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及职工调配等审批手续;监督指导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签定和劳动关系调整,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负责改组企业劳动保障政策指导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负责企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管理;承办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企业工资总量的审核与调整;制定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并实行以岗位工资制、经营者年薪制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参与指导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负责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评审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 (四)社会保险科 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拟定各项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确定和调整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给付标准;负责组织拟定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拟定定点医疗、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审核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结算;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工伤和职业的审批;负责各统筹单位职工退休、病休条件和退休待遇的审批;负责各统筹单位职工退休、病休条件和退休待遇的审批事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综合承担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审计和管理职能。负责拟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审计的实施办法、制度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使用及收支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监督审计;负责管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违纪案件。 (六)劳动监察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对全市企业、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诉、举报的有关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承办市政府或省劳动保障厅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七)劳动法规和劳动争议仲裁科(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综合承担全市劳动保障法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办局系统有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合同鉴政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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