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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扶贫开发办、残联)

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指导救灾扶贫储金会和救灾扶贫储粮会的工作;开展国际减灾活动,协调配合“红十字会”及其它社会团体参加救灾工作。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监督实施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负责农村特、贫困户的扶持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四)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监督实施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安置特、一等伤残军人;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负责革命老根据地的扶持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六)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市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监督实施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七)指导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八)负责乡镇级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查报批以及界线变更的调查上报。
  (九)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街道、村级行政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查报批,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
  (十)负责民间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民间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承办全市性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非法民间组织的查处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习俗改革和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财务、统计工作,加强民政事业费使用和管理的监审。
  (十四)负责全市的老龄工作,为政府提出近期和远期老龄工作规划,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工科和监察室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修志、保密、保卫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调查研究和拟定民政工作有关规章制度;配合业务科办理人大、政协提(议)案和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协助局党委负责党建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纪检、监察、老干和群团工作。
  (二)优抚科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指导基层拥军优属工作;拟定地方抚恤优待法规、规章,完善优抚制度,落实对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政策;负责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对象的伤残评定;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负责革命伤残人员的各种伤残辅助器械的配备,督促落实伤残军人和军烈属、复员军人医疗等政策;对退伍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补;负责预算安排、划拨、管理抚恤事业经费;指导光荣院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孤老优抚对象和特、一等伤残人员等对象的集中供养、伤病治疗;负责扶持革命老根据地的建设;负责优抚对象的扶优脱贫工作。
  (三)复退军人安置科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拟定地方性安置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休所的管理工作。
  (四)救灾救济科
  拟定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掌握发布灾情,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市内外捐赠和援助的救灾款物,协调市“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参加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扶贫和扶贫储粮会的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福利院工作;指导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农村扶贫工作,指导扶贫基地建设;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全市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实施民间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办理全市性民间组织及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参与民间组织的重大活动,了解民间组织情况;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依法监督检查民间组织活动的社会效益,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受理民间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挂审计科牌子)
  负责全市民政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编制和管理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本级民政事业费收支预算,分解下达各项民政事业费专项指标;指导全市民政统计工作和计算机开发、应用、培训及管理工作;管理民政系统的固定资产;制定并监督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审计各镇、处、农场民政经费使用情况。
  (七)老龄工作科
  负责全市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施“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工作目标;对老龄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监督检查;拟定近期和长期老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老年性群众组织和老龄学术组织实行统一指导。
  (八)基层政权建设科
  拟定地方性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村(居)委会主任培训工作;负责村民自治示范镇(处)、村的命名工作;指导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婚姻法》的宣传贯彻落实,指导婚姻登记工作,办理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保护合法婚姻。
  (九)区划地名科
  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调查上报,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负责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理论研究。
  (十)社会福利事务科
  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工作。拟定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和宽释人员的生活救济;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收容遣送站、老年服务中心和社会福利院;指导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