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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三)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负责组织、承办我市支援西藏、新疆建设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参与我市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扶贫开发工作以及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的事务。
  (七)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训、选拔和使用工作。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合法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负责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的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十)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外事和有关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接待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对民族宗教问题理论政策的综合研究。
  (二)民族宗教科
  负责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全市民族教育状况,参与民族教育、卫生等专项经费的分配管理;负责有关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会坚持独立自立、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处理有关宗教团体的涉外事宜;负责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