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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起草本市地方性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收费)管理制度,负责全市价格(收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制定全市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负责此类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的测算、审核、申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价格标准。
  (四)指导和管理调控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动态;对政府指导价实行差率控制,执行提价报批制度;对市场调节价实行宏观调控管理;制止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管理全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核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办理收费登记,核发“收费许可证”,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制止乱收费。
  (六)依法组织、开展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实施处罚;制定完善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查处价格违法和各种乱收费案件;推行明码标价;指导全市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七)负责依法对价格进行公证、对物品价值进行认定、对涉案物品价值进行鉴定、对资产评估价格进行调整、对倒闭企业进行清盘。
  (八)组织开展全市农产品、工业品、房产、地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九)协调仲裁工商企业之间、部门之间的价格矛盾和纠纷;为社会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核算成本,实行科学定价。
  (十)负责指导全市各镇、办事处、农场物价管理检查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党务、政务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工作计划、总结;负责会议组织、文秘综合、档案管理、安全保卫、机要保密、信访接待、政务信息和对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分办、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财产管理;负责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价格监测、分析和《物价公报》的发行工作;负责物价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及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和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价格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参与制定并实施全市价格改革方案;研究提出物价形势分析报告和相应的价格政策及宏观调控对策建议;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按规定程序做好价格法规、规章的起草、送审工作;负责价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办理以及价格法规、规章咨询工作;负责价格行政执法的监察,落实价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错案追究制;组织对价格执法违法行为人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市的电力、石油、燃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含矿产资源补偿费)、供水及排水价格、各种运输方式的客货运票价(含汽车客运站收费)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价格;负责管理全市的药品、农副产品、轻工产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新闻出版物、金银及其制品价格;拟定上述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调价方案;监督有关定价政策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适时提出其中重要产品及交通运输价格的调整建议;协调上述产品及交通运输价格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级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办理收费登记,核发“收费许可证”;负责各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年度审验;监督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的执行;协调处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矛盾纠纷;负责全市制止乱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房地产及服务价格管理科
  负责全市邮政、电信、移动、旅游、文化、广播、金融、证券、垃圾处理、车辆维修等服务业和律师事务、审计事务、工程监理、车辆检测等相关中介机构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土地价格、公有住房价格、商品住宅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公房租金标准及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各类收费的管理;负责制定各类服务业和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核发经营性收费、价格《监审证》;负责经营性收费的年度检验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服务价格和房地产价格(收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