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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机构 >> 市委、市政府正局级事业机构
档案局(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档案工作长期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负责《档案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承办档案工作法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组织实施全省档案工作标准化规划和行业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全市各镇、场、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机构、“三资”企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和省直驻潜单位档案的综合管理、业务建设和目标管理考评工作。
  (四)组织并指导全市的档案理论与档案科技的研究管理,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负责档案管理、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档案专业教育以及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五)按规定接收市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资料;征集具有潜江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资料;开展档案寄存、代管等中介服务。
  (六)负责市综合档案馆馆藏各种载体档案、资料的保管、整理、鉴定、统计和库房温湿度测控、安全监控、消防报警等工作,推进档案管理科学化。
  (七)负责市综合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的接待、咨询、查借阅、复制、摘抄和档案利用登记、统计及效益分析;依法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
  (八)实行档案科学管理,采用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声像档案复制技术、档案保护技术、修裱技术等现代和传统技术手段,对档案原件和二次、三次信息进行加工、复制、检测和保护。
  (九)负责全市党史的收集、编写、专题研究和党史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方志及有关史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编写大事记;指导各地、各部门的史志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财务、会务、政工、人事、劳资等工作以及纪检、监察工作。
  (二)法规标准科
  宣传贯彻《档案法》及其配套法规;拟定地方档案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协调与其他执法部门在档案事务上的关系;负责档案工作标准化,组织档案行业标准的申报、立项、报批、注册登记等工作。
  (三)业务指导科
  负责档案业务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业务。
  (四)征集编研科
  负责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保护工作;负责馆藏资料的提供利用及效果反馈工作;负责档案史料的研究、汇编、公布、编辑出版和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五)党史科
  负责党史的收集、编写、专题研究和党史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地方志科
  负责地方志及有关史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编写大事记;指导各地、各部门的史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