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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
| 所属单位 |
发改委 |
| 办事程序 |
1、项目单位提交立项申请; 2、审核项目有关材料; 3、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3000万美元以下由市批复,3000万美元以上报省批复)。 |
| 申报材料 |
1、立项请示 2、合资合作协议书 3、项目的可研报告 4、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
| 承诺时限 |
承诺时限(天) |
3 |
| 预收承诺时限(天) |
2 |
| 服务收费 |
¥0.00元 (不收费) |
| 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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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说明 |
1、属我委审批权限的项目:只要按程序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予以办理,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办理的,三天内给予答复。 2、我委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需向上级申报的,若手续齐全,当天起草请示报告,拟定向上申报计划;手续不全的,我委主动提供咨询,当好参谋,条件成熟后,积极向上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