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服务 >> 发展改革 >> 办事指南
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所属单位 发改委
办事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立项申请;
2、审核项目有关材料;
3、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3000万美元以下由市批复,3000万美元以上报省批复)。
申报材料 1、立项请示
2、合资合作协议书
3、项目的可研报告
4、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天) 3
预收承诺时限(天) 2
服务收费 ¥0.00元 (不收费)
相关法律法规

 

备注说明 1、属我委审批权限的项目:只要按程序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予以办理,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办理的,三天内给予答复。
2、我委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需向上级申报的,若手续齐全,当天起草请示报告,拟定向上申报计划;手续不全的,我委主动提供咨询,当好参谋,条件成熟后,积极向上申报。

【打印】【关闭】【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