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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通知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潜地税发〔2003〕28号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潜江地方税务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分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潜江地方税务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待管理办法日臻完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2003〕21号)精神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和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鄂地税发〔2003〕6号转发)的要求,向主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三张照片(一寸)等证明资料。
 第四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定新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主管分局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与经营项目、经营时间、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审批。
 第六条 市局在接到申请资料后,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手续,登记《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登记表》后,将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税审批资料和纳税人报送的证明资料一并返还给主管分局,作为执行依据,留底备查。
 第七条 纳税人凭《潜江市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凭《发票领购簿》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按同等经营规模纳税人的营业额提供发票。
 第九条 园林城区纳税大厅和各分局应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定额发票领用台帐”,征收管理人员和发票管理员应分别对纳税人分户登记发票领用明细帐。
 第十条 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时,在定额发票上加盖“再就业税收优惠发票专用章”和经营户印章;纳税人开具交通运输发票,应由税务人员代开,单独登记,纳税人在登记台帐(表)上签字备查。纳税人印模应在主管分局留存。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发票领用情况,由发票管理员每季度在办税服务厅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各分局要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跟踪管理,发现纳税人有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或转借转卖发票的,取消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市局每年二月底以前对纳税人进行一次年检,对年检合格的纳税人,继续给予再就业税收优惠;对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纳税人,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方便。对不按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或擅自减免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操作的,市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3年3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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