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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服务,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登记服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向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三条 登记服务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登记服务实行“一站式”服务,按照首问责任制度的要求,通过全程、预约、提醒等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五条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应设置注册大厅,各行政分局应设置登记服务大厅。 注册大厅(登记服务大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事项,提供登记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六条 登记注册分局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湖北省工商局以及潜江市委、市政府关于登记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实施登记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登记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登记服务工作质量;负责组织关于登记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登记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局、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分局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局制定的关于登记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创造性的开展登记服务工作。 第七条 登记服务要坚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登记注册执法权,不得指定工商代理,不得刁难市场主体,不得滥用职权。 第九条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在工商登记、咨询服务、监督检查、登记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登记服务人员应当通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帮助市场主体加强守法经营意识,促进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十条 注册大厅(登记服务大厅)要宽敞明亮、整洁优美、方便有序、功能齐全;提供的办公用品等设施应放置于明显、固定位置。 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注册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设置公告栏、宣传栏、登记宣传材料台等设施;设置登记引导牌、窗口功能标牌、窗口人员服务标示牌等;设置咨询台、咨询电话,并设置专人担任登记咨询工作,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必要办公用品(桌、椅、笔、印台等);登记所需的各种申请表格;设置意见箱、市场主体留言簿等,征询市场主体意见。 行政分局登记服务大厅应设置公告栏、宣传栏、登记宣传材料台等设施;设置登记引导牌、窗口功能标牌、窗口人员服务标示牌等;设置咨询台、咨询电话,并设置专人或兼职担任登记咨询工作,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必要办公用品(桌、椅、笔、印台等);登记所需的各种申请表格;设置意见箱、市场主体留言簿等,征询市场主体意见。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注册大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和行政分局登记服务大厅公示栏应公示和公布以下事项: 登记机关服务场所、工作职责及咨询电话;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有关登记法律、法规依据;服务时限及服务标准;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步骤及方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申请表格及填写演示;建立登记薄公布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上级规定公开的其它内容。登记信息栏目应每日维护。登记公告要及时,注重时效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建立咨询接待登记薄,内容包括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登记薄,登记薄须记载咨询接待时间、事项、首问责任人、结果等。 第十四条 咨询人通过电话咨询的,接听人员应在电话铃响后3声内接听电话;接听电话时要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政策法规清晰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要准确详细解答,准确率要达到100%;对不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填写咨询电话记录簿,对问题作好记录,1个工作日内联系有关部门解答问题,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答复结果返回受理人,由受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咨询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网上解答市场主体提出的登记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对网上受理的咨询问题,凡有明确答案的,应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答复;没有明确答案的,当日转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整理答案后在5个工作日反馈咨询人;咨询问题需要多个部门进行业务支持的,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由承办部门负责协调其他部门,整理完整答复内容并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咨询人。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登记问题,受理人员能够准确回答的问题,要准确详细解答,准确率要达到100%;对不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应作好记录,联系有关部门解答问题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反馈受理人,由受理人及时回复咨询人;对于政策法规清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解答的问题,要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解答,复杂问题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问题可视情况适当延期回复;办理完结后,来信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咨询人上门咨询的,受理人员对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准确详细解答,准确率要达到100%,对不属本岗位职责范围且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负责将咨询人引导给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解答问题。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设置和规范登记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一审一核”程序,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申请人报送的登记资料,加强登记审批的事后回访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其他通知书的除外,下同)。 第二十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受理人员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员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在5日内办结,并出具相应的登记通知书;对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绿色通道,为重点市场主体提供便民、快捷、优质服务。 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涉外企业(本市以外来投资的企业),重点是招商引资企业;涉改企业,主要是省政府实施的“三个三工程”中的改制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涉农企业,重点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涉残人员;上级规定进入绿色通道的其他市场主体。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市场主体,除有特殊原因外,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服务人员应认真审核资料,规范填写受理、核准意见,正确录入登记数据,准确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服务人员根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潜江市工商局服务承诺时限的各项标准及要求。文明用语,严格执行工商人员服务用语,做到规范统一,接待态度诚恳热情;妥善处理登记服务事项,任何情况下不得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服务人员工作时间内应着工商制服上岗,肩章、胸章、胸牌佩带整齐;窗口人员坐姿端正、精神饱满,行为举止注重礼仪礼节,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要挂牌上岗。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服务人员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不准迟到或早退;登记服务人员上班前要提前5分钟到岗,做好接待申请人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登记服务场所的各项工作制度,上岗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主动热情为市场主体服务;登记服务窗口人员如有事需临时离开时,要将标有“此窗口暂不办理,请到某某窗口”字样的标牌及时出示给申请人。 第三十条 登记服务人员要熟练掌握登记政策法规及业务操作技能,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不得推诿或不睬;登记服务大厅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天有领导值班;工作时间,咨询台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接待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接听和处理咨询人打进来的咨询电话。 第三十一条 通过利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提示”功能及时提醒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事宜,避免逾期导致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登记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申请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登记援助,到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证、照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工商事项。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登记政策法规,依法落实登记优惠政策,对国家赋予申请人的减免相关费用、特殊行业政策性减免费用优惠等,凡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不拖不压。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市场主体咨询的登记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章 服务评价 第三十五条 市工商局设登记服务评价小组,组长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分管登记注册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监察室、人教科、法规科、个体科、财务科、注册分局的负责人担任;登记服务评价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登记注册分局。 第三十六条 市工商局登记服务评价小组职责:建立、完善、实施登记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对登记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登记服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负责登记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登记服务评价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及日常考评工作。 第三十七条 登记服务评价实行日常评价、现场考评、问卷调查评价、走访座谈评价方式。 日常评价通过日常检查、受理监督举报、来信来访、新闻监督等形式来评价登记服务单位是否达到本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现场考评采取到登记服务单位实地检查、考核的形式来评价登记服务单位是否达到本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问卷调查评价采取对市场主体、社会群体等发放问卷形式,来评价登记服务单位是否达到本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走访座谈评价采取召开企业、个体工商户座谈会、邀请党政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形式来评价登记服务单位是否达到本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根据登记服务评价方式实行量化指标综合评分。 日常评价分值为25分,每发现一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扣0.5分,扣完为止。 现场考评分值为25分,每发现一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扣0.5分,扣完为止。 问卷调查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分值为25分,按基本满意、不满意的百分比的比例扣分。其中,基本满意率占总数25%以下的扣5分至10分,基本满意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扣0.5分,扣完为止;不满意率占总数10%以下的扣5分至10分,不满意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走访座谈评价分值为25分,每发现一处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扣0.5分,扣完为至。 第三十九条 根据登记服务单位量化指标的综合得分,评定为优秀登记服务单位、合格登记服务单位、基本合格登记服务单位和不合格登记服务单位。 优秀登记服务单位标准:登记服务量化指标综合得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的登记服务单位。 合格登记服务单位标准:登记服务量化指标综合得分为85分以上(含85分)95分以下的登记服务单位。 基本合格登记服务单位标准:登记服务量化指标综合得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的登记服务单位。 不合格登记服务单位标准:登记服务量化指标综合得分为80分以下的登记服务单位。 第四十条 登记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登记服务单位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登记服务单位。 (一)滥收费用的; (二)接受服务对象财务的; (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市工商局建立登记服务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二条 被评为优秀登记服务单位除通报表彰外,并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 被评为基本合格登记服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被评为不合格登记服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登记服务单位通报批评;对登记服务单位负责人除通报批评外,并停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对责任登记服务人员除通报批评外,调离登记注册岗位、待岗学习三个月的处理。 因登记服务单位违法登记和未按照本规范履行职责而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查处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上款对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外,并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因违法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工商局围绕登记注册服务工作,开展“十佳优秀服务注册员”评先活动。 “十佳优秀服务注册员”由优秀登记服务单位和合格登记服务单位推荐,并经市局登记服务评价小组考核评定。 第四十六条 被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服务单位的登记服务人员不予评为“十佳优秀服务注册员”。 第四十七条 被评为“十佳优秀服务注册员”除通报表扬外,予以表彰,并给予财物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专业市场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的登记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由登记服务评价小组查实后,指定相关科室负责查实后的处罚。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潜江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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