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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消防验收

一、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骏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验收范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
三、办理程序
1、领取并填写申报表;2、报送资料;3、登记受理;4、现场验收;5、领导审批;6、制发验收意见书。
四、申报资料
1、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筑工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3、全套工程施工图和涉及消防设计更改的联系单;
4、可燃易燃材料阻燃处、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和消防设施施工的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调试报告等有关文件;
5、建筑构件,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和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的检测报告或质量合格证明;
6、消防设施质量管理单位出具的管理报告和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电气、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7、消防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中心值班人员、管理维护人员和单位消防培训证明。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之时起七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后五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处罚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湖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骏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罚款。对单位罚款额为工程概算的0.5%-2%,对个人罚款额为50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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