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举办。 二、审批范围 1、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的场所。 三、审批程序 1、领取并填写申报表 2、报送材料 3、登记受理 4、现场检查 5、领导审批 6、制发检查意见书 四、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式两份 2、属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的及用途变更工程的,需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部门批示,活动场所位置平面图及活动方案 4、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组织情况,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5、灭火及疏散预案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办理时限 自资料受理登记之日起,3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处罚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湖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可以并处罚款。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行,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对单位处罚款额为2000元-50000元,对个罚款额为500元-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