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 各类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 (五)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法的身份证明件; (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八)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十)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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