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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服务原则

一、劳动力市场按照“登记、商洽、考核、录用、鉴证”等程序,常年为劳动力需求双方服务。
二、企业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收的新工人,必须比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等制度。
三、经劳动力市场介绍的劳动者与用工主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力市场根据劳动合同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劳动力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和不盈利原则,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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