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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时限
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
5、审批权限
(1)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项目中办公楼、宾馆、房地产、中小学校类项目。
(2)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
(3)除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外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5000万元以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等行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
(5)负责审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区的区域开发和老城区的改造建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