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申报、缴费 1、单位整体参保。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指定经办人员(医保专管员)到市医保局征收稽核科领取单位和个人登记表,如实填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加盖行政公章后,连同上年度十二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报送市医保局审核后,到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 2、个人续保。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原参保现改制、破产单位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必须在断保三个月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医疗证、IC卡,至市医保局审核,凭据市医保局《核定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纳保费。 提供处理决定的原件复印件; (二)人员变化 为确保核定缴费数字的准确性,保证参保人员待遇的真实性,参保单位人员变化 情况必须在每月25日以前呈报,当月前办理、下月即变动。 1、增减。 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及人员类别变化时,经办人员应持人员增减变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时到市医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领取并填写《人员变动呈报表》并盖单位公章;提供行政调令和工资转移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开除、解雇、辞退等原因人员减少应提供处理决定的原件复印件。 2、在职转退休。领取并填写《人员变动呈报表》并盖单位公章;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退休通知单》或《退休待遇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院费用报销 1、住院登记。参保人员住院需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急危重病人住院后,须在3 日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住院时须交纳一定的住院预付金。 2、结算方式。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按比例报销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3、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年度内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首次住院的标准为500元, 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标准为400元, 在二级乙等以下及其他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标准为4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标准为300元。退休人员按相应标准分别降低100元执行。 4、支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标准为,在职人员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3000元以下的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75%的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在二级乙等以下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相应档次分别提高5%报销。 退休人员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3000元以下的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在二级乙等以下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相应档次分别提高5%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