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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江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规则(试行)》、《潜江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密制度(试行)

潜纪发[2006]10号
关于印发《潜江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规则(试行)》、《潜江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镇、场、办事处党委、纪委,镇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委、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潜江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规则(试行)》、《潜江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纪委信访室反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潜江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举报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目的,是使党员群众进一步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办事程序、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党员群众依法依规信访意识,促使信访部门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改善信访举报环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在信访举报受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四公开”。
    一是公开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电话、邮政信箱、电子邮箱、信访举报网址等举报电话,开辟信访举报的“绿色通道”。
    二是公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受理范围和信访问题归口处理办法。
    三是公开纪检监察机关办事程序,使群众充分了解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流程,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公开信访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开《信访条例》、《署实名举报信访件的办理办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办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听证会规则》等法规和制度。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收到信件举报和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署实名举报人员,通报信访办理时间,方便署实名举报人查询。
    第五条  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在信访举报办理过程中应实行“四公开”。
    一是公开领导接访、下访日。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接访、下访时间和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是公开办事时间。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对办理信访件的时间以及复查时间、复核时间进行公开,约束信访双方的行为。
    三是公开办事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对办理信访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询问。
    四是公开办事过程。对一些情况明了、重复重大及疑难上访,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召集信访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理。听证会应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会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六条  对办结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可公开处理的按规定应公开处理,并采用书面形式向信访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进行文字回复。做到处理一起,息访一片。
    第七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部门对查结的署实名举报信访事项,要向检举、控告人回告办理结果。回告办理结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举报人的意见,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一般可采取当面回告、电话回告、书面回告、电子邮件回告等方式。反馈回告情况应有文字记录。
    第八条  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方法:一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或专题节目;二是要开辟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宣传栏;在信访接待场所或附近开辟宣传栏,宣传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信访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让群众了解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在信访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问题。
    第九条  积极做好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经验总结,围绕受理、转办、调查、处理等重要环节,不断探索信访办事公开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完善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制度建设。真正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中共潜江市纪委、潜江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潜江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专人负责收拆,不得丢失和泄漏。
    二、接待群众来访应在不暴露来访者条件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两批来访者不得在同一室接待。
    三、处理信访严格按信访处理程序进行,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
    四、信访材料、信访登记薄和微机中信访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查看。不得在外随意谈论信访情况。
    五、信访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印,信访工作笔记列入密级管理。
    六、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单位。
    七、要求查询信访处理情况时,必须确认是此件的信访举报人,方予答复。不得在电话中答复查询的有关问题。
    八、向信访举报人复信不得使用标明本委局纪检监察部门的信封。
    九、作废的文件资料、信访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要按规定销毁。
    十、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和抄录有关内容。
 

 

 

 

 

 

 

 

 

 

主题词:纪检监察  信访举报  办事公开  规则  保密制度  通知   
        中共潜江市纪委办公室                2006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