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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潜江市卫生局、潜江市财政局、潜江市物价局、潜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潜劳社[2002]54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管理,合理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潜政发[2001]1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扩大慢性病门诊病种 在原有病种基础上,新增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种。其定额标准(每三个月)按600元执行。 2、提高组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的慢性病门诊定额标准 其定额标准由原每三个月2300元提高到5000元执行。 3、调整恶性肿瘤定额标准 恶性肿瘤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结余不奖。医疗费用超出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8:2共担;市外转诊治疗,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 4、增加合并症治疗定额 住院参保人员患有合并症确需与原发病同步治疗的,在原发病病种定额基础上,按其中一个合并症病种治愈定额标准的30%增加定额。 5、合理解决专家会诊的费用 由定点医疗机构出面邀请市外医学专家来潜会诊,必须经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讨论同意,会诊的费用(不含差旅、住宿、伙食费用),在“专家诊疗费”项下,纳入病种定额内结算。专家诊疗费的标准按内科会诊500元、手术会诊1000元执行。 6、提高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参保人员住(转)院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原标准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0万元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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