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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调整医疗保险部分项目待遇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潜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调整医疗保险部分项目待遇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潜劳社险[2003]12号)

各管理区,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项目待遇标准的批复》(潜政办函[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项目
待遇标准的批复

    你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项目待遇标准的请示》(潜劳社[2003]44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住(转)院治疗的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首次住院各档次分别降低1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分别降低50元。
    二、降低特检特治自付比例。经批准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含特殊用药),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原标准20%降为10%。
    三、降低市外转诊自付比例。参保职工市外转诊治疗,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原规定省内市外10%、省外15%统一为10%,
以上调整标准先试行,执行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及时报告。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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