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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潜劳社险[2006]5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潜政发[2001]13号)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问题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的精神,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万元。 二、关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门诊问题 取消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门诊病种。该类患者系统损害如有达到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病种申报条件的,按相应病种申报。 三、关于居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问题 异地工作的在职人员和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除急诊外,一般应回本市住院治疗。确需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三日内报告市医保局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外省内个人自付10%、省外治疗个人自付15%后,再按分段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四、关于血液透析住院治疗问题 参保人员患慢性肾功能不全进行血液透析治疗,一次住院周期不超过三个月,住院期间累计透析不超过25次,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 五、关于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每年5月1日前到市医保局办理核定缴费手续,逾期市医保局在该年度内将不予办理。已参保人员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4个月内到市医保局办理续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按中断参保处理。上述人员续保时,应补缴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补缴之月起,12个月后恢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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