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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许可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施部门: 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科
二 、办理依据:
1、国发 [1999]24 号 2 、国家质检总局第 52 号令第十八条
三、 办理条件: (见附录1)
四、 办理程序: (见附录2)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表1)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CCP人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时限: 依从相关法规时限。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园林南路48号
电话:(0728)6234490
附件:相关表格下载见http://211.91.135.208:8080/hbzljd.gov.cn/admin/13Upload/upload/20060609091904.doc

附录1: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必备条件:
( 一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二 ) 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
( 三 ) 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 四 )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 五 )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 六 ) 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 各项质量要求。
( 七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 八 ) 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 九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
( 十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 十一 ) 食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2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 ( 标签 ) 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必须符合本项规定;
3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 ( 贴 )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附录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doc[Download](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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