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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所属单位

卫生局法监科    电话:0728-6238789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申报材料

1、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及卫生培训合格证;

2、场所和用具监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学审查,符合卫生要求。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

30

预收承诺时限()

15

服务收费

证照费30元;

卫生学评审费按注册资金分类计算;

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按分段累计的方法计收。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鄂价费[96]256

备注说明

对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十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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