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单位
卫生局法监科 电话:0728-6238789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申报材料
1、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及卫生培训合格证;
2、场所和用具监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学审查,符合卫生要求。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天)
30
预收承诺时限(天)
15
服务收费
证照费30元;
卫生学评审费按注册资金分类计算;
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按分段累计的方法计收。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鄂价费[96]256号
备注说明
对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十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