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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违 法 行 为 |
法 律 责 任 |
法律依据 |
类别 |
违 法 行 为 |
法 律 责 任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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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未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4、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5、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换证手续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征
管
法
第
60
条 |
偷税行为 |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征管法》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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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征管法》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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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扣缴义务人不缴和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款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刑法》第20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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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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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簿凭证管理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未设置帐簿的2、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未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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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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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在10年内擅自损毁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细则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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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纳税行为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
税务机关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
《征管法》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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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2、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征管法第62条 |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
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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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款行为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征管法》第40条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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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
1、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分别处罚。 |
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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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解缴税款的。 |
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征管法》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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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
《刑法》第2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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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 |
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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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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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上述行为欠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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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征管法》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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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 |
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第39条 |
抗税行为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刑法》第2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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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上述行为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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