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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成立登记
一、成立登记
登记对象: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须经民政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5、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成立登记流程为:发起人筹备咨询→获准申请筹备资格→申请筹备登记→登记机关批准筹备→筹备机构完成筹备活动后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批准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公告
(一)筹备咨询阶段:发起人提交拟成立社会团体的论证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于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筹备的决定。
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拟成立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经费来源渠道;发起人(三个以上单位或五个以上个人)在本行业(学科、领域)的权威性和代表性证明,以及所涉及学科、行业、领域基本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
(二)申请筹备阶段:
发起人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资格审查意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发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筹备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在60日内作出准予筹备或不准予筹备的决定,书面通知发起人。申请筹备材料包括:
(1)有5个发起人或3个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一式二份)。筹备申请书应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及来源;拟发展会员的相关情况等。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该文件中必须载明:认为发起人(单位)具备筹备该社团的资格;同意该社团申请筹备;本机关愿意作为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同时还应明确本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社团管理的联络处室及联络员和联系方式。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职务职称、身份证明、奖罚及社会活动兼职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是单位发起的,须提供单位名称、性质、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为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在所在的行业或领域中具有权威性、代表性,须提供相应的材料。
(5)章程草案。章程内容应参照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主要是指在一些特殊行业,国家有特定政策,因此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的。
(三)发起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社团筹备机构,并在六个月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1、凭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文件申请刻制筹备机构印章;
2、筹集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活动资金并汇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验资专用帐户验资;
3、落实办公住所并提供相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发展会员;
5、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和会费标准,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筹备机构在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其筹备社团的资格取消,筹备机构自动解散,并不得再以筹备机构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有关的善后事宜按照《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四)申请成立登记阶段:
社会团体筹备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备工作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团筹备机构提交的全部有效成立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成立或不准予成立的决定。成立登记材料包括: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筹备机构印章),申请书要说明社团的筹备过程及筹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社团登记的文件。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及会员名册(名单、名册应有相关人员或单位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个人会员不得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单位和个人混合会员不得少于50个。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副会长(副理事长)不得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必须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5)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6)填写规范、印章齐全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湖北省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含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7)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8)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须载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负责人选举产生情况和章程、会费标准表决通过情况;
(9)筹备机构印章。
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传媒上公告。
社会团体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印章和银行帐户及会费标准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五)社团备案登记: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备案文件包括备案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等材料。
(六)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内部程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须载明: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工作制度等内容。
3.分支(代表)机构的办公用房证明(填写《湖北省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
4.拟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还须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社团设立异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全省性社团在住所以外、活动地域以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除须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外,还应取得拟设在地市、州民政局的同意。社团须向分支(代表)机构拟设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复印件;
(2)拟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拟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公用房证明。
经拟设在地市、州民政局同意后,全省性社团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异地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八)社团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登记: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一种类型,其设立程序与设立分支机构相同;所提交的材料,在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的5个材料基础上,再增加4个材料:
1、证明专项基金合理来源的文件,如政府部门拨款通知、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捐赠的协议(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2、如果有国外捐赠的资金,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
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设立本基金的宗旨、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制度等);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时限均为60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登记对象
1、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事)业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单位;
2、自愿承诺并在章程中载明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办社会服务单位。
(二)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颁发了许可证或出具了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执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三)登记程序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持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合法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情况说明和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或批准成立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下同)。
《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内容应包括:
(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
(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即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负责人产生及罢免”有关内容,其他部分要求同《章程》;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有关组织管理制度的部分可从简,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省略。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者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在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3、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在传媒上对社会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成立登记指南
(一)登记对象: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成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理事会及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成立登记程序:
1、成立登记流程:设立咨询→申请设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公告。
2、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四)成立登记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2、《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3、章程草案及《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
4、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5、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监事名单及简历;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