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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的相关政策

一、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3、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4 、重要储备物质的库储场所;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六、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七、不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者安装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及竣工验收,以及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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