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三、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四、鼓励媒体依法积极刊播气象预报。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五、违反气象预报发布管理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