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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排污申报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3、排污量的核定 排污量主要是根据在线监测数据确定;没有在线监测系统的根据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决定;如果没有监测数据的可根据物料衡算平衡的原则计算。 4、排污费的计算 (1)污水排污费计算 ①排污即收费,超标加一倍;②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重复收费;③同一排污口排放多种污染物的,按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进行从大到小的排序,然后按照污染当量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计征污水排污费和加一倍征收污水排污费;④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征收排污费;⑤对医院能监测的按实际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闯位数或者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费较高的一项收费,少于20张床位的不收费;⑥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污,实行加一倍征收;⑦对同一排放口中的COD、BOD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大肠菌群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⑧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分别计算合并收费⑨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收费。 (2)废气排污费计算 ①排污即收费;②同一排污口排放多种污染物的,按当量大小选择最大的前三项叠加收费,烟尘和黑度只收取其中一项;③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步实施,逐步到位收费;④多个排污口,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固体废物排污费计算 ①只对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②对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③一个排污者排放多种不同种类固体废物,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4)噪声排污费计算 ①超标收费;②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超标,按最高的一处计征;③一个单位沿边长度超过100m有两处以上(含两处)超标,按最高一处加一倍征收;④一个单位有多个不同地点作业场所,分别计算合并征收;⑤昼夜分别计算,叠加征收;⑥按月核定,一月内不足15天,减半征收;⑦夜间频繁突发和偶然突发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高的一项征收;⑧建筑施工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施工时,按限值最高的阶段计征;⑨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物暂不征收,农民自建住宅不征收。⑩噪声超标不足1分贝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办事流程 企业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三、办理单位 市环境监察大队、市环保局所属一、二、三分局 四、联系方式 市环境监察大队 0728-6281598转8401 8402 市环保局一分局 0728-6514561 市环保局二分局 0728-6239839 市环保局三分局 0728-6245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