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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相关政策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2、申请条件

  (1)建设前期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7)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

  2、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文件及环保设施图纸;

  3、环保设施投资一览表;

  4、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

  5、企业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6、环境保护标准及总量控制文件;

  7、验收监测表;

  8、验收申请表;

  9、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10、开工试生产报告;

  11、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12、其它有关资料。

   三、办事流程

  建设单位项目完工试运行三个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表→ 委托有资格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现场召开验收会→环保部门形成验收意见。

四、承办科室

潜江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

五、联系方式

电话:0728-6281598转8401  8402

地址:潜江市环境保护局503、5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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