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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相关政策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一、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办法》

2、审批范围

市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搬迁项目。

3、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做到合理布局。

(3)项目的技术与装备政策符合清洁生产。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6)项目建成后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4、审批时限

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

5、审批权限

(1)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项目中办公楼、宾馆、房地产、中小学校类项目。

(2)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

(3)除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外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5000万元以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等行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

(5)负责审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区的区域开发和老城区的改造建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办事流程

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评文件,报主管部门预审,主管部门预审批意见后转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承办科室

潜江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

四、联系方式

电话:0728-6281598转8401  8402

地址:潜江市环境保护局503、5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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