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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经清理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2、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建设部门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 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4、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涉密内容除外)。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的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事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形式, 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的办事结果; 2、在规划局设立信息查询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二、企业资质管理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2、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7、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9、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质审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设立各类企业资质的法律、行政法规; 2、配套的规章、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内容; 2、办事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事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事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公告、报纸、工程建设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2、通过有关媒体向公众提供审查结果查询;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三、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经清理后保留的非行证许可的审批事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2、配套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事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公告、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2、通过有关媒体向公众提供审查结果查询;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四、房地产交易及房屋权属登记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 6、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3、有关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申请人领取相关表、单; 2、申请人持相关资料、证件到窗口交件;资料齐全的,发给收件单;资料不齐的,退还资料,并说明理由; 3、内部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查勘,在规定的时期内完成登记、缮证; 4、申请人到期持收件单、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权证。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通过业务公示栏、用户咨询台、咨询电话、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至少选用一种)向公众提供办件结果查询;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五、住房公积金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3、提取、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 4、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定;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程序 1、单位办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 ⑴单位按规定时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⑵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按规定时限,到受委托银行办事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办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⑴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⑵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取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程序: ⑴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客的申请,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⑵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⑴贷款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⑶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事贷款手续。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 2、通过公开专柜、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电话、银行对账单等形式向职工提供账户查询; 3、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4、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六、城市房屋拆迁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拆迁许可证审批; 2、拆迁估价; 3、拆迁行政裁决。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公开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评估的基准价、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 (四)公开办事程序 1、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⑴申请人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5个要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拆迁估价程序: 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采取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⑵成立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⑶拆迁估价机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将结果公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⑷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⑸估价专家委员会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出具鉴定意见; ⑹经鉴定,估价创造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3、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⑴拆迁当事人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并提供有关资料; ⑵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⑶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⑷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⑸组织当事人调解; ⑹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拒绝调整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通过公示栏、咨询台、咨询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公布办事结果;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七、潜江市建设系统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城镇规划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许可; 二、严禁不按规定条件办理各类资质、资格证书; 三、严禁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四、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 五、严禁违反规定在企业担任职务以及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严禁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七、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邀请和娱乐活动; 八、严禁向企业索要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九、严禁野蛮粗暴执法,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服务对象; 十、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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