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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申领护照 居民因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劳务、商务、文化交流等事由出国的,须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2、提供免冠彩色二寸近照1张; 3、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单位意见。 二、公安机关受理工作程序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肥理民警应当面见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要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1、查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片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申请人《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查验申请人、未满14周岁儿童的监护人是不是在申请表“特别声明”中签名确认。 3、查询常住人口信息中的数据与申请人申请表内容进行对比。 4、查验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5、查验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6、查询申请人是否重复申请办理护照。 7、受理民警初审材料后,留存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注明已经核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同时将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录入计算机,进行照片采集,并打印“因私出国镜证件申请回执”。 8、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送达审批机关。 三、公安机关审批工作程序 审核受理工作情况,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公民的出国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1、审核受理机关受理工作情况。对受理民警未按工作要求受理的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关。 2、根据对受理工作情况的审核,对申请人出国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受理机关和有关单位。 3、审批机关应保证本辖区内申请人照片申请材料的计算机采集、传输数据的准确性,对已批准的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应将“制证工作单”、申请人照片、选择邮政特快专递的连同“回执”送达公安机关出入境制作中心。 四、公安机关签发工作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局)集中制作、签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1、护照签发机关必须按规定签发护照,负责制定护照签发管理制度。 2、制证中心收到审批机关的审批材料后,要按时完成证件的制作,回送受理公安机关,“回执”中要求通过速递送达的,要直接寄送申请人,并将制证信息反馈审批机关。 五、有下列7种情形式一的,予以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奔丧;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5、公派出国留学; 6、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7、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可依法不批准其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外国人申办F签证须知
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学习等活动的外国人申请F签证须提供申请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其复印件(A4纸格式),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提供与申请签证有关的材料。 (一)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获得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零次、一次、二次签证以及6个月或者1年的多次签证。申请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及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A4纸格式)。 分离人员可获得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 (三)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在西部地区或者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高层次人才不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投资者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 可以获得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多次签证,申请次数不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须知
一、外国人入境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外国人居留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持D(定居)、Z(职业)、X(留学)、J-1(记者)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外国人住宿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1、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的,由留宿单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包括送达住宿登记表或计算机网络传输。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2、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的,须在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在办理住宿登记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 四、外国人旅行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2、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3、填写旅行申请表。 五、外国人出境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签证;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六、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4、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领通行证须知
内地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港澳同胞往来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一、 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一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履行手续: 1、 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2、 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原件) 3、 提交邀请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4、 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5、 申请人携带二寸免冠近照3张。 二、 前往港澳地区探亲 申请条件: 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直系亲属,须前往探望的;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工作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有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履行手续: 1、 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2、 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3、 提交邀请人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 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5、 申请人携带二寸免冠近照1张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面试; 6、 提交审批机关人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 前往港澳地区商务 申请条件: 企业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本地人员商务前往港澳地区申请能行证须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和为本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企业赴港澳商务签证备案申请表》和其授权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商务活动注明。 履行手续: 1、 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2、 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 3、 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 提交与前往香港、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5、 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1张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面试; 6、 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7、 提交审批机关人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签发条件: 对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根据备案有关年纳税额、创汇额或减免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签发3个月1次、1年多次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1次签信,每次逗留不超过7天。 四、 前往港澳地区旅游 申请条件: 必须到旅行社组团方能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履行手续: 1、 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旅游公司出具的发票;并提交复印件; 2、 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3、 二寸免冠近照1张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知
一、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这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其他。 二、申请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 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二) 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三) 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 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 (五) 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 (六) 提交经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可向下列机关申请: (一)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特派员公署申请,或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 (二)在大陆,本人可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定居证 人民币50元 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62号 邮政编码:433100 联系电话:0728-6432022
台湾居民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须知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签注、延期申请表》、《台湾居民暂住申请表》、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免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1张及与申请签注有关的下列证明材料: 1、潜投资设厂的台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有效的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2、在潜就业的台湾居民及其随行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应提交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可申请办理与其就业期限相同的居留签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3、潜学习的台湾学生,交验“入学通知书”或省教育厅证明、学校公函,提交省教育厅出具的湖北省港澳台学生来鄂学习申报审批表、所在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和学校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凭学校公函和市、区教育局证明,可申请办理与其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签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 4、 本市居民的台湾配偶及随行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在大陆原籍居住的70周岁以上老人以及寄养在大陆的18周岁以下儿童,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3年以上的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1)本市居民的台湾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大陆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还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在潜江原籍居住的7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原籍证明。(3)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儿童,提交父母的寄养委托书和父母双方《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复印件(父母一方系大陆居民的,提交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出生证明或台湾户籍誊本复印件、经公证的大陆亲属寄养保证书、在潜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在潜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及其随行配偶、18周岁以内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及居住地派出所住宿登记证明,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未成年子女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可申请办理2年有效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6、台方为投资设厂先期来大陆考察、协商、签约及先期筹办人员,需多次来往大陆的旅游业从业人员和航空、航运业从业人员,凭商务部门或招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航空、航运主管部门的函件,可办理1年有效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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