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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意见

潜政发〔2008〕6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称简新《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规定》,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规定》的重大意义

享受优待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亲切关怀。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老龄工作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标志着我省老年优待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深入贯彻新《规定》,切实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是各地政府、各老龄工作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共同的责任,要把贯彻实施新《规定》当作一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来抓,当作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具体行动来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新《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老龄工作机构和涉老组织,要安排时间集中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和老年人深入开展学习新《规定》的活动,正确理解、熟练掌握新《规定》的精神实质,引导老年人依法享受权益和依法维护权益,真正把老年工作者和广大老年人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新《规定》的精神上来。市老龄办和各新闻媒体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优待政策和办证程序,通过正面宣传和报道,让全社会特别是广大老年人和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人员了解并掌握新《规定》的精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新《规定》的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着老龄工作的重任,是实施各项老龄工作法律法规的主要组织和推动力量。市政府相关责任单位,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贯彻落实新《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新《规定》的组织领导。

新《规定》中的各项优待政策,由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和范围负责落实,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呼声,制订出详细的实施方案,在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市老龄办。市老龄办负责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

市老龄办作为市政府的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保持与市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指导、督促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相关单位对新《规定》的贯彻落实,维护新《规定》的权威性,促进全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不断改进,确保新《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推动全市老年优待工作与全省同步、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市老龄办,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新《规定》的进展情况,经常对全市相关责任单位贯彻落实新《规定》实施督办检查,既要检查优待政策是否落实,具体措施是否到位,又要检查优待服务态度是否改进,优待服务质量是否提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改进措施;对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新《规定》的要求给予通报批评且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