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财政局部门概况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821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30日 11: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30日 15:15:00 名  称: 潜江市财政局部门概况

发布日期:2022-03-30 15:15 来源:潜江市财政局

潜江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财政收支、主管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一、机构及职责调整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潜江市财政局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方案》的通知(潜办文〔2019〕22号)规定,市财政局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如下:

(一)市财政局加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不再保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不再承担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

(三)增加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级与区镇处、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二)拟订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调整预算和市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减免等事项。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

(十)参与全市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市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

(十一)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承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监管国债市场。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和市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等管理工作。

(十三)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并负责执行。

(十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七)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国有土地、矿产、水、森林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进行申报。参与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审核改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政府授权实行兜底政策。负责对工业园区债权资金的监督、审核、管理。

(十八)依法对全市农民负担及涉农收费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承包(含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监督和纠纷调处、仲裁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的日常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登记、成员培训、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日常工作管理;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和完成农村财务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三村”(城中村、园中村、城郊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负责农村经济政策调研、农村经济年报和农业经济效益的评估工作。

(十九)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十一)负责对促进产业发展相关的投资引导、融资担保、续贷周转、政银保合作、奖励扶持等基金的融、投资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二十三)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二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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