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1241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7日 16:35:00 文  号:鄂政办发〔2022〕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19:15:00 名  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4-14 19:15 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十四五”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以服务乡村振兴为抓手,以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到2025年,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广泛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美丽乡村建设体系基本形成,供销合作社现代治理新机制基本完善。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销售总额达到7000亿元,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达到5000万亩次,再生资源销售额超过6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综合属性,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1.深化“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着力打造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金融机构融合发展的综合平台,积极拓展综合合作功能,形成以生产为基础、流通为主导、金融为支撑的综合协同服务新机制。每个市(州)选择1至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逐步扩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覆盖面。(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农信联社、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2.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以“六统一”(统一供种、育秧、机插、供肥、机防、收储)为标准,延伸托管服务链条,打造县有运营中心、乡镇有服务平台、村有综合服务网点的三级惠农服务支撑平台。省财政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给予资金奖补,市、县财政给予相应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3.服务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收运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促进垃圾分类回收和减量化、资源化。供销合作社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中转站、回收网点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突出内外循环,提升农村现代流通功能。

4.打造中部强大农村市场。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城乡现代流通中的骨干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向农村和城乡社区“两端”延伸,建成一批“一网多能”智慧物流配送中心和农村商贸综合体,建立区域内超市联盟,激发农村消费潜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农村市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牵头单位:省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推进供销应急生产生活物资储备中心提档升级。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服务保供稳价“国家队”作用,构建政府主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平战结合的农村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粮食、冷冻食品、日用品、农资等流动轮换的管理机制,逐步扩大储备品种,提升应急供应能力。(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6.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国家级、省级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打造大型现代化冷链物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建设一批供销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地头冷库,构建连接生产端到消费端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上行+下行”产销网络和冷链综合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冷链物流项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推进农批市场升级改造。持续推进供销合作社农批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工程,完善社区生鲜、智慧农贸市场经营服务功能,提升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商务部门及国开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将政府投资新建的农批市场、农贸市场交由供销合作社运营、管护。(牵头单位:省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国开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加快打造“数字供销”。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拓展“832”平台服务功能,组织全省农产品参与各类展销活动,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

(三)突出大抓基层,提升县乡村组织体系发展质量。

9.振兴县级供销合作社。理顺县级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增强政策协调和协同发展能力,提升统筹运营水平。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稳定县级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保障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所需人员、办公场所、经费。(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10.培育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社。坚持“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积极推行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书记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兼任基层社主任,以党组织领导的合作经济形式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打造一批经济实力强、服务能力强的标杆基层社,加快改造升级薄弱基层社。(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11.升级村级综合服务社。将村级综合服务社融入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整合为农服务资源,加快建成党务、政务、村务、商务、服务“一体化”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打造“农民办事不出村”的为农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1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质提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倍增提质工程,领办一批“产业型、区域型、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办一批产业集中度高、带动农民范围广的产业型和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区域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协同发展。(牵头单位:省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突出全产业链,增强社有企业支撑力量。

13.培育供销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做优做强农资、棉花、再生资源、农产品、日用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审慎推进社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整合涉农资源,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供销集团,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社资社企改革改制适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相关支持政策,在股权或投资权益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方面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支持社有企业积极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并给予市场化补贴。(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

14.打造供销“九大商”。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茶叶生产、流通企业整合茶产业资源,打造“大茶商”;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参与粮食战略储备、专项储备,打造“大粮商”;建设大型水产品市场,推进水产养殖加工专业化、规模化、精细化,打造“大渔商”;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水果生产基地,加强产销对接,打造“大果商”;推进蔬菜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一体化发展,打造“大菜商”;发展连片集中中药材标准化、规范化种植基地,依法推进药品药材流通,推进药食材产业化发展,打造“大药商”;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和农业种植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趋势,优化主营产品货源结构,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打造“大农资商”;参与小龙虾产业发展,打造“大虾商”;支持湖北银丰集团加快向现代综合服务商转型升级,打造“大棉商”。(牵头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扎实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走深走实。强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动态管理,形成“规划-审议-推进-评估”工作闭环,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督办调度,确保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牵头单位:省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化解遗留问题。对供销合作社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不动产确权登记、县级供销合作社参公管理、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社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有企业医疗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研究出台解决方案,抓紧落实处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医保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征用、征收社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合理补偿或等值调剂。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构建社有资产大监督格局。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每年听取社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汇报。发改、财政、人社、审计、国资、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省供销合作总社要履行好本级社有资产监管的主体责任,落实好系统社有资产监管的指导职责,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推进资产建档立卡,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要牢记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改革强社、服务立社、夯基建社、以企兴社、从严治社。加快推进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建设,加快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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