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2442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5日 15:05:00 文  号:潜政发〔2022〕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0日 15: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0 15:00 来源:市人民政府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5日


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推动我市物流产业信息化、专业化、差异化、园区化、智能化发展,加快建设江汉平原区域性物流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型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引进、本地资源整合、智慧物流建设以及涉及物流统计指标发布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第二条  支持现代物流园区(中心)建设,招商引进物流龙头企业(含知名品牌快递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区域性物流中心)。涉及新增用地的物流园区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不含土地出让金),采取“一事一议”政策;设立区域性快递分拣中心的(不受投资额限制),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引进和培育具有多式联运特色的大宗物流运输企业,整合运力不低于5000吨的,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本市企业达到上述条件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条  鼓励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提档升级,提升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互联网+”智能高效物流新模式,重点加快以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主的物流智慧化建设,对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第四条  支持物流园区及重点规上物流企业拓展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企业贡献奖”。被认定为我市物流园区(入园物流企业不少于50家)的,以上年度产生地方财力为基数,园区物流企业产生地方财力增长不低于15%的,按照园区管理运营企业产生地方财力的95%给予奖励,且每新增1家规上企业奖励园区1万元;重点规上物流企业以上年度产生地方财力为基数,产生地方财力增长不低于10%的,且未在物流园区享受有关财税政策的,按照新增地方财力的70%给予奖励;对以冷链配送(专用冷链车辆)为主的规上物流企业,以上年度产生地方财力为基数,产生地方财力增长不低于10%的,且未在物流园区享受有关财税政策的,按照产生地方财力的9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五条  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规上物流企业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单个企业贷款额度500万元以内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六条  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已评定和新评定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后续晋级只奖补差额。(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支持企业降低物流成本。重点支持年缴税100万元以上的规上民营企业(不含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类)降低物流成本,按年物流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对于新建库容达20000立方米以上的公共冷库投入使用后,按照不高于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补助;新建库容达50000立方米以上的公共冷库投入使用后,按照不高于投资额4%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农村三级物流体系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参与市、镇、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对建设乡镇综合物流服务站覆盖市域100%乡镇,村级综合物流服务点覆盖市域60%行政村,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中国邮政潜江分公司)

第十条  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引进和培育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支持平台企业进行市场资源整合,引导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货运车辆上平台,打造集进出口、集中采购、高端仓储、流通加工、物流信息、供应链金融为一体的物流服务平台。对入驻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达30家以上或年缴纳税收4000万元以上的网络货运运营服务管理公司,采取“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第十一条  优化城市通行管理。鼓励发展集约化配送,对于统一车辆尺寸、统一车辆标识、统一编号和备案的快递(物流)企业配送车辆开放城市路权,允许其在不违规、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条件下在规定区域内限时停放。(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二条  推进网上审批和服务。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畅通物流绿色通道,为物流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邮政潜江分公司)

第十三条  加强物流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引进现代物流高级技术、管理人才,按照人才引进政策落实待遇。相关行业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物流、快递、电商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中国邮政潜江分公司)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且相关支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由潜江市发展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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