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救助的申报条件
1.自2012年开始连续捐款没有中断的教职工中,如果不幸患大病住院且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30000元的;长期患重病(癌症、重度中风瘫痪等)卧病在床以及患重病后长期透析化疗放疗费用高的困难教职工,可以申请救助。
2.2012年以后退休的教职工,征得本人同意,不间断捐款到70岁为止,可给予在编在岗教职工同等救助标准。若71-75岁之间不幸患大病,仍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3.中途间断捐款者,不享受救助待遇,也不退还之前所捐款额。
二、大病救助的救助标准
依据当年大病救助的捐款和申报对象的情况而定,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救助:
年度内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3万元的,救助3000元;
年度内一次性住院费用4—5万元的,救助5000元;
年度内一次性住院费用6—7万元的,救助7000元;
年度内一次性住院费用8—10万元的,救助10000元;
年度内一次性住院费用11—15万元的,救助15000元;
年度内一次性住院费用16万元以上的,救助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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