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695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1日 11:33:5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1日 11:33:58 名  称: 潜江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发布日期:2022-11-01 11:33 来源:潜江市民政局

潜江市2022年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养老机构投资环境

据统计,潜江市共有88.7万人口,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20.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22.7%,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城乡各类养老机构22所(其中:城市公办养老机构1所,民办养老机构8所,农村福利院13所)。现有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24945人,农村留守老人2335人。

二、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三、投资审批流程(养老机构备案)

(一)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民政局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二)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市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市民政局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市民政局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三、联系方式

(一)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潜江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0728-6297372;

潜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0728-6240945;

附件:

1.关于成立xxx的审查意见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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