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单位: 湖北省民政厅 来源: 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14:17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1-12-27 14:17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142,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20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在省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协调推进专项工作机制的领导和省委组织部的综合协调下,省民政厅牵头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于2020年底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建立了社区工作者“四岗十八级”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转隶招聘总体稳定、平均薪酬大幅提高,社区工作力量明显增强。社区工作者队伍稳定以后,如何加强履职管理、提高社区治理效能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2021年全省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全省持续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进会都提出要加强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市(州)、区(市)也期待省级对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意见或措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政策进行细化,重点突出履职管理,为持续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供支撑。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员额管理要求、部门工作职责、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等,规定:“街道制定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社区党组织会同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合理分工、统筹使用。”第二章“选任招聘与退出”,包括社区工作者选聘方式、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试用期、辞职、退出等内容,其中规定:社区工作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被判处刑罚、任期届满在换届选举中未能连任、达到就业年龄段上限等情形,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并依法依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履职管理”,包括实行全响应服务制度、推行“全岗通”工作模式、网格化服务管理、履职纪实、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等内容,实行全响应服务制度、推行“全岗通”工作模式是《办法》的创新和亮点,有利于提高社区工作效能、更好服务居民。第四章“考核”,对考核原则、方式、内容、组织、程序、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励惩戒、岗位等级或报酬调整、劳动合同续签与解除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薪酬待遇”,规定了社区工作者薪酬构成、享受的待遇以及特别奖励制度。第六章“附则”,对各地制定履职管理办法或细则提出要求,明确了负责解释的部门。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工作具体且关乎社区工作者切身利益,《办法》一些规定还比较宏观,各地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办法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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