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发展中心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潜江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3336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农业发展中心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21日 15:55:00 文  号:潜农发发(2021)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3日 15:55:00 名  称: 市农业发展中心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潜江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3 15:55 来源:市农业发展中心 市财政局

各区、镇、街道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财政所(分局、局),各相关科室: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现研究制定了《潜江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潜江市农业发展中心  潜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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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助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和绿色发展。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积极探索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连栋温室、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新产品补贴试点。加大节能环保、精准高效、智能复式农机具和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的支持力度。二是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拓展北斗终端在农业领域推广应用范围,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107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对市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剔除出补贴范围。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厅文件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2021年起,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旋耕机等品目的部分档次产品逐步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市财政资金用于叠加补贴的,要科学测算补贴标准,防止补贴额过高。

(三)最高补贴限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分批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布补贴标准,我市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购机者根据一览表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50%的,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农业发展中心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8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财政部门应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市农业(农机)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市农业(农机)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市农业(农机)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市农业(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农业(农机)部门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付补贴。市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机)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会同市农业(农机)部门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市农业(农机)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市农业(农机)部门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市农业(农机)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市农业(农机)部门保存。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入落实农业(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严格考核评估结果运用,不断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市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积极推广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市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分析补贴办理时限,及时预警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办理工作。

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支持金融机构面向购机者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农业(农机)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市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补贴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泄露购机者身份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市农业(农机)、财政部门须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潜江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潜江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31个小类10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微耕机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联合整地机

1.2.2灭茬机

1.2.3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1.6精量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搂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圆草捆包膜机

4.6.4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玉米剥皮机

6.4.2干坚果脱壳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电泵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

8.1.2青贮切碎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草)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1.8饲料制备(搅拌)

8.2饲养机械

8.2.1喂料机

8.2.2送料机

8.2.3清粪机

8.2.4粪污固液分离机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0.1.2残膜回收机

10.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温室大棚设备

11.1.1热风炉

11.2食用菌生产设备

11.2.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

12.1.2手扶拖拉机

12.1.3履带式拖拉机

13. 其他机械

13.1养蜂设备

13.1.1养蜂平台

13.2其他机械

13.2.1水帘降温设备

13.2.2 旋耕播种机

13.2.3秸秆膨化机

13.2.4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3.2.5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3.2.6沼气发电机组

13.2.7有机肥加工设备

13.2.8茶叶输送机

13.2.9茶叶压扁机

13.2.10茶叶色选机

13.2.11果园轨道运输机

13.2.12秸秆收集机

13.2.13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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