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6954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15:2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15:25:00 名  称: 潜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8 15:25 来源: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潜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潜江市“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使用运行管理规则》《潜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潜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和《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启用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印发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采用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联合抽查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依据全省统一制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协商制定联合抽查计划,由牵头部门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由所有参与部门在各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共同一次性完成检 查,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 则,确保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的,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排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订本地联合抽查具体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全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和其他已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部门,应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通过监管平台开展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在用的双随机抽查平台,应主动与监管平台数据融合,优化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统一执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不得随意增减抽查事项。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监管平台建立与本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根据检查对 象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有关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分别建立,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要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调整。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省级制定的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指引,逐一明确事项的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清单,并将各类专项整治、检查尽可能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范畴。在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制定过程中,将能合并进行的抽查事项和任务合并进行,降低行政部门和被检查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成本。各有关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检查事项和时间安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并于12月底前报潜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抽查计划时间安排应避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峰期。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应按照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在 监管平台中建立检查任务,并推送至参与部门会审后,负责统一 抽取检查对象,组织协调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检查方式等 事宜。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应按照工作需求确定抽查人员组数和成员数量,各有关部门分别依托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人员。 抽查小组组长从牵头部门参与抽查的人员中随机产生,负责组织协调本组检查日期、检查路线,检查完成后汇总检查意见,形成最终抽查检查结果并录入监管平台。对联合抽查的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要依托监管平台,随 机摇号进行抽取和匹配,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抽取和匹配过程的 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 测、抽样检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 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 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当依照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核查结束后,应根据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核查结果。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涉及到抽查事项的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采取网络监测方式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采取抽样检测方式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执法检查人员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机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通过监管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 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 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抽查检查结果的互认互用,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 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等 抽查检查工作材料,应由本部门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监管平台操作培训,各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系统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联合抽查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检验、聘请专家和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抽查事项由参与联合抽查部门各自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 各有关部门应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免于追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全面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抽查检查行为无过错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被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受委托实施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责: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拒不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 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潜江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潜江市“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使用运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监管平台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各相关部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监管平台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供技术 支撑。为保证涉企数据的一致性,监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湖北)、信用湖北等系统平台交换共享相关数据,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条 监管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 客观公正、依法履职、安全高效、依法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为本地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其他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平台使用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统一使用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建立地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政府其他部门、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单位账号分配和管理。政府部门内部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账号由政府部门系统管理员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系统管理人员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将人员变动后的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监管平台的单位账号和密码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进行保管,非经本单位领导同意,账户和密码不得告知第三人, 也不得委托他人使用。账户密码丢失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申请冻结丢失的账号密码,并重新分配。

第四章 系统使用运行

第十条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使用监管平台开展本系统抽查检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垂管部门要求在全国统一随机抽查平台开展本系统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应使用监管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政府其他部门可使用监管平台开展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发现监管平台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采信监管平台的数据。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时,可以将各级政府部门在监管平台产生的监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使用、管理监管平台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监管平台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 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潜江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潜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络员制度

为推动落实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 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湖北省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应指定本单位具体负责牵头本部门参 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作为部门 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络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如 需更换工作联络员的,应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将更换的人员信息 报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牵头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督促 本单位其他组成机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负责收集、整 理和报送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信息,并按要求及 时报送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总结。

(三)负责按时参加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络员工作会,并协调落实会议确定由本单位负责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与本单位指定的具体操作使用、维护人员共同管 理本单位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账号。

(五)负责提出联合抽查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 需要协调其他成员单位配合的事项,提请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 室研究协调。

(六)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提出建 议。

(七)负责统筹本单位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牵头组织 本单位的联合抽查工作。

(八)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宣传培训工作

(九)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其他工作。

三、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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