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典型案例发布2023年(一)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762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8日 15:16:5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8日 15:16:50 名  称: 潜江市典型案例发布2023年(一)

发布日期:2023-03-28 15:16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一:潜江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2022年10月3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记录台账,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1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9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罚款。

案件启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对照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表,加强排污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案例二: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2022年11月7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消失模涂料车间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记录台账。该公司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记录台账,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022年12月1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3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罚款。

案件启示:规范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排污单位应当落实的排污责任和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相关记录。

案例三:徐某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2年12月9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徐某经营的砂石料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经营点正在经营,经营点内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徐某经营的砂石料点物料堆场内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2023年1月1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徐某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月14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在本案中,对徐某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处罚不是目的,重在通过此次处罚起到教育的作用,帮助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徐某的案例,起到处罚一个,改造一片的作用,降低其他企业出现同样问题的可能性。

案例四:潜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1月1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涉水排放执法检查期间,对潜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设备操作工李某某使用潜水泵和软管将污水处理设施三级循环池内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围墙外西面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经对坑塘内水体进行采样分析,监测结果显示坑塘水样pH值为10.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2月2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此类无组织偷排偷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实施操作简单、偷排时间无规律等特征。本案是潜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发现查办的,在当前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形势下,部分企业仍然存有侥幸心理,充分暴露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采用多元化、专项化的监管方式,进一步深化监管措施,更能直接有效的发现企业的问题,锁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警示震慑。

案例五:潜江市某屠宰加工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12月2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某屠宰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水收集池红色废水溢流至收集池西侧墙外沟渠。经对其出厂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出厂排污口水样氨氮浓度74.7mg/L,化学需氧量浓度966mg/L。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2月24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本案是企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例。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危害大,企业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执法人员应密切关注企业排放污染物动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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